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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航运电商需静待新制度》商榷:航运电商不是漏网之鱼

时间:2017-08-14  浏览次数:5

  由于航运电商是新生事物,初涉航运业,存在着很多经营方面的问题,笔者以海商法资深律师和老海运商务员的视角,日前发表《航运电商的必由之路》一文,目的在于引导航运电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走向依法经营的道路。但是,《航运电商需静待新制度》一文认为在“既往”的法律法规中寻找解决航运电商的“解药”,是徒劳无益的,需静待新制度。但是,笔者认为航运电商不是漏网之鱼,遵守法律是《宪法》原则,航运电商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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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是有法可循的

  电商虽然是新生事物,但还是有法可循的。如果鼓励电商可以不遵守现行法律,而是“静待”新制度,那么在“静待”期间就会处于无法律规范的空间和时间,进而言之,就可以我行我素了。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航运电商需静待新制度》强调“静待”的理由是,在“既往”法律法规中寻找解决航运电商的“解药”是徒劳无益的。这一论断有两个致命的错误,一是《航运电商的必由之路》一文中所引用的《海商法》《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均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不是“既往”的,因为“既往”一词的含义是已经过时了;二是《航运电商的必由之路》作者是在依法探索一条适于航运电商在航运市场能够存活,并且依法经营之路,这种探索不仅需要具备航运与法律两种知识的有机结合,才能找到适合航运电商的经营之道,也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法制原则是《宪法》五大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具体而言,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总而言之,要求航运电商“静待”新制度显得不妥。

  探索航运电商之路的合同法依据

  《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最相类似的规定。”

  由于《合同法》是调整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之一,航运电商的合同也要受其调整,所以从《合同法》第124条规定不难领会到,法律无微不至地关怀着市场中的每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

  对于那些新生事物,或者法律制订者没有涉及到的领域,《合同法》规定可以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立法者的目的是不能让任何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规避法律的监管,也不允许任何人有权站在法律的大门外,“静待”新法律的诞生。

 

法治社会不适用丛林法则

《航运电商需静待新制度》一文认为创新本就是九死一生的事情,未来必将是一个群雄逐鹿,大浪淘沙的过程。笔者认为,如果退回几百年,即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法制还不健全,适用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用大浪淘沙来形容其竞争的惨烈,尚有一定道理。但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已经结出丰硕的果实,民商事法律已基本成熟,攻克最后一个《民法典》的高峰已经指日可待。中国是法治国家,不会容忍丛林法则盛行,每一个市场主体必须依法经营,这是市场监管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航运电商不是漏网之鱼

《航运电商需静待新制度》一文认为,对于新生事物,现有的法律体系当然没有规范航运电商的相关条文。这种认知是对法律的陌生所至,因为法律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合同法》是普通法,《海商法》是特别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对于《合同法》是特别法,相对于航运电商则是普通法。所以说,航运电商并不是漏网之鱼,只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航运知识,在没有调整航运电商特别法的情况下,也一定会在错综复杂的法律体系中找到规范航运电商的普通法或者最相类似的法律法规,《航运电商的必由之路》一文就是在探索航运电商的法律适用之道。技艺高超的法律人,能够娴熟运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如同炒出一盘可口的佳肴,解决航运电商的法律适用问题;技艺欠佳的法律人,则只能炒出一盘味道索然的小菜,虽不能全面解决航运电商的法律适用问题,但还是有一点助益;但是,对法律了解不够透彻的人面对茫茫的法律海洋时则无从下手。

 

航运电商须在法律法规内从事经营活动

《航运电商需静待新制度》一文认为,航运电商是打破现有法律法规的力量。笔者认为,以航运专家的视觉审视航运电商,互联网+航运,并没有改变千百年来,特别是近百年来已经形成的航运格局,因为互联网不可能直接从事运输,还是由船舶来完成运输任务。以法律专家的视觉审视航运电商,互联网则必须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从事信息传递和互联互通等海运辅助业经营活动,如果有必要做某些调整或者突破,也必须由法律指引,否则就是违法。基于此种理念,航运电商欲突破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束缚,就是螳臂当车,因为法治国家不会容忍任何人和任何事具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笔者认为遵守法律人人有责,遵纪守法是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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