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思考:航运业如何借力大数据?
时间:2018-06-30 浏览次数:5
改现行的海运提单(样本)备案为有效海运提单备案,并以此为抓手,建设包含托运人、进出口代理人、生产商、进口商、商品、运费和运价等信息的全国性航运大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航运业是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行业之一,为中国的全面改革、开放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积累了改革发展的经验,成为创新发展理论的铺路石。
中国在航运业方面的大数据平台建设,目前可知的有海事系统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信息服务平台”;航运管理方面信息系统有“国际运输船舶运力登记管理系统”“海运集装箱运价备案系统”和“中国船舶交易网”等。然而,上述相关平台规模较小,针对已生效签发的提单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滞后。建议改现行的海运提单(样本)备案为有效海运提单备案,并以此为抓手,建设包含托运人、进出口代理人、生产商、进口商、商品、运费和运价等信息的全国性航运大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现行海运提单(样本)的备案分析
海运提单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传统的教科书对于提单的定义: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证明货物已经装上船舶并保证在目的港凭以交付货物,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无论涉及提单的国际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或是《海商法》,还是传统的教科书,均明确了提单的定义和主要的功能。即:第一,提单是由承运人出具的海上运输货物合同成立的证明;第二,提单是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第三,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第四,一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有效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可以抵押、转让。
海运提单(样本)备案现状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和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海运提单须进行登记,登记的提单是由承运人印制的提单样本格式。
上海航运交易所自1998年开始受原交通部委托,开展江浙沪(“两省一市”)日本航线的运价备案试点,过渡到受理班轮运输经营者报备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等,实现国际海运运价备案全覆盖。从2004年开始,上海航运交易所主办的《中华航运网》配合运价备案实施,陆续开展各类承运人的海运提单(样本)网上备案工作。
截至2018年5月底,备案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由2005年11月底的123家减至110家左右;备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由2005年6月底的252家缩减至2009年6月底的215家;备案无船承运人由2005年11月底的1670家增至6863家。存续可供查询的海运提单(样本)备案数量共计7536份。其中,无船承运人为7297份;班轮公司为188份;国际船舶经营者为51份。
《国际海运条例》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经过近20年的施行和实践,中国国际海运市场总体运行平稳、规范,取得较为显著的效果。在运价备案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海运提单(样本)备案从 “两省一市”试点,逐步发展推广,进而实现全口岸顺利推进实施。
第二,无船承运人队伍不断壮大。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11月至2018年5月,已经增加4倍之多,海运提单(样本)备案数量同比增长。无船承运人队伍发展壮大,历史上庞大的货运代理企业逐步转变为无船承运人,使得海运服务的参与者队伍更加规范。
第三,《国际海运条例》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致海运提单(样本)备案数量不断上升,为支持沿海各地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了查证的渠道和便利。
海运提单(样本)备案问题
经过近20年的运价备案和提单格式样本登记,此项工作同步取得长足进步。回顾海运提单(样本)备案工作,总结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将有利于其今后的进一步发展。
一是,海运提单(样本)备案规范需要相应补充、完善。《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是《国际海运条例》的补充,《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细化了“提单登记”的内容,是指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承运人的“提单格式”登记或是“提单样本”登记。海运提单(样本)备案没有任何有关承运货物的信息记载,而且通过实践观察,海运提单(样本)备案数量成千上万,各承运人提单大小规格、色彩安排、纸张标准、扫描质量等不尽统一、五花八门,应建立统一的格式标准和要求。
二是,交通主管部门缺乏基础的国际海运业货物运输数据信息。交通主管部门目前涉及承运货物的数据信息只有进出口危险品运输的货物信息,占庞大的海运进出口货物信息的“沧海一粟”。全国性的海运业承运货物动态数据库还未建立,航运大数据建设无从谈起。缺乏充裕的第一手数据,国际海运业在GDP中的占比不清,运价监管、现场检查行政效率发挥不足,宏观管理、统计分析无法体现行业主管部门的优势;缺乏各承运人的服务性收费的原始统计数据和服务性贸易份额统计数据,导致双边和多边海运或服务贸易谈判缺乏可靠依据。在行业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完善过程中,同样需要基础性的大数据支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动态监管航运市场、服务航运市场需要基础性大数据平台的支撑,从而提升监管效率和服务能级。
三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实力提升需要上海国际航运信息中心支撑。自1996年国务院宣布启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以来,国际航运中心的概念不断被研究和深化。无论从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体现,还是上海国际航运信息中心建设的抓手,都需要有航运大数据平台支撑的航运交易这一重要环节:有交易产生延伸服务,产业链上延伸服务可以得到精准和细化;有延伸服务,航运服务资源集聚上海,指日可待。
四是,中国国际海运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需要夯实。随着改革开放前行深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各方面均有建树。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展班轮公司资信评估试点工作,经过多年试运行,在行业内得到普遍认可。但是,海运业在整个物流体系中,占有的链条是最长的,航运产业链其他环节,特别是全国性的无船承运人资信评估体系建设,需要航运大数据平台的强有力支撑。从从业人员、从业单位及其从业单位的出资方等因素考量,有民营与国营之分;有独资与合资之分;有联营与中外之分,纷繁复杂。航运业资信评估等诚信体系建设高效、有序、透明的国际航运服务市场,需要动态更新的航运大数据平台的支撑。
有效海运提单备案的必要性
综上回顾和分析,建议将现行的海运提单(样本)备案改为有效海运提单备案,其必要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有效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属性
经签署且已生效的提单,是承运人对托运人(发货人等)货物运输服务的承诺,是有价值的;有效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是有价值的;有效签发海运提单具有抵押、转让的物权属性;有效海运提单还是运输合同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设了具有全国性的信息管理平台,如已实现全国联网的“全国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等。因此建议支持建立海运业有效海运提单登记平台。
政府主管部门宏观管理需要
政府主管部门现阶段具有的行业大数据平台只有运价备案受理系统,是《国际海运条例》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建立的首个第一手的大数据平台。该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辅以运价检查,为国际海运市场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建设有效海运提单备案受理平台,可以弥补运价备案受理系统的不足。譬如,通过有效海运提单备案基本做到运价实时监管,提高政府监控效率和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可以提供监管部门之间(国税、地税、海关、保险等)数据共享,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为GDP统计部门服务,第一手核心数据为海运谈判、运输服务贸易谈判提供坚实的支撑。
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需要
2009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至今,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多有成效,但是航运金融保险、航运经纪、航运服务业务、航运衍生品交易等航运资源配置功能没有充分发挥。2010年时任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和上海市市长韩正共同揭牌的上海国际航运信息中心更有潜力可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需要全国性的平台;需要上海国际航运信息中心发挥积极作用;需要一手、有效、真实、完整的交易数据信息,为航运金融保险、航运经纪、航运服务业务等航运资源配置功能及其服务功能的积极发挥提供扎实的基础保证。
运价指数编制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需要
上海航运交易所编制发布的运价指数,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际航运市场发出“上海声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的运价指数作为衍生品交易标的存有先天不足。现行的运价指数,其编制的基础数据来源不是由交易产生的运价,而是由指数编委会的会员单位报送的运价数据产生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需要航运衍生品等具有资源配置功能及服务功能作为补充和完善,需要通过实收运费转换编制而成的、交易产生的、真实可靠的运价指数。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需要
政府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直接的体现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绝大多数参与国际航运服务市场的经营者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但是分析上海海事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多年来审理判决的海商事(海上运输、货运代理)案例数据可知,也呈不断上升趋势。开展海运业资信评估,有利于规范参与国际航运服务市场的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有利于蓬勃发展的无船承运行业提高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准、为培育中国物流市场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海运业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基础性数据平台的支撑;运费结算和资金利用效率提升,需要有效提单备案数据平台的支撑。
有效海运提单备案的实施建议
第一,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行政实践,积极开展有效海运提单备案的可行性研讨,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开展小规模、单航线、单家船公司进出口有效海运提单备案的试点。摸索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为建议政府对《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做好扎实的实践准备,推动政府主管部门抓紧《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
第二, 建议上海市政府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既要统揽全局,又要兼顾软环境建设、软实力的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离不开上海国际航运信息中心的支撑,上海全力打造“四大品牌”,进一步提高“上海服务”的辐射度,需要上海航运服务资源集聚,展现航运资源配置功能。因而建议上海市政府加大投入,组织并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落实有效海运提单备案的研讨、航线可行性试点实施和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总结规范和规则,为全口岸推广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提供实践准备和基础。
第三, 充分发挥上海航运交易所航运交易服务全国性平台的功能,参考其他法律、法规建立的全国性信息管理平台,调动和发挥上海航运交易所会员单位的积极性,加快推进试点、实施“有效海运提单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有效海运提单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是上海国际航运信息中心建设不可或缺的抓手,是政府紧密联系市场的桥梁、服务社会的纽带。广泛倾听和吸收社会各界对于“有效海运提单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涉及的各类统计、分析信息的需求,征询各类承运人有关运费结算的建议、便利条件;统筹税务部门根据发票号码查询提供发票项目明细和金额;协调外汇管理机构提供每日外汇结算中间价,提供运费结算服务。
第四, 加强与各家班轮公司、船舶管理企业等承运人的沟通和协调,差异化提供各类接口、技术指导和帮助,实施网上安全加密自动有效海运提单备案,建立代理备案机制。
第五, 研究、设计有效海运提单备案系统转换产生的运价,编制真实、可靠的运价指数,发展航运衍生品市场,延伸航运金融服务产业链。
第六, 加强海运业资信评估,特别是无船承运人资信评估,建立公平、透明的国际海运市场,培育壮大规范的、依法诚信经营的无船承运人队伍、帮助提高无船承运行业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准、在中国整个物流市场中能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用好大数据,布局新时代”和“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该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是习近平总书记的精辟分析和殷切期望。传统国际海上运输业进入建立综合物流大数据时代是崭新的发展阶段,标志着中国海运业摆脱了传统的、陈旧的观念,探索创新发展的理念,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创新服务方式,具有鲜明的国情特征和时代要求。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在2020年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总体目标基本实现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应该抓住这难得的机遇,把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向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