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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风险管理办法》及《隐患治理办法》建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

时间:2017-05-16  浏览次数:1

  为推进建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风险管理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简称《隐患治理办法》),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安全生产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率先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其他领域可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逐步推广实施。

    上述办法分别对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作了分类分级,各重点领域的风险等级判定指南和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则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风险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控制。其中,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依据风险等级判定指南,对风险清单中所列风险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以及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管理范围内风险辨识、评估、登记、管控、应急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将重大风险监督抽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隐患治理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其中,日常排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发现或排查出的隐患,应根据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并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将验收结论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并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明确督促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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